1.北京国源聚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人)、北京牧联丰实业有限公司(出质人)中鼎联合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孙国强(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1502031977****105X):我司与贵方签订的编号为2006-DD-04-1705-03的《股权质押典当合同》及其项下从合同所涉及的主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执字第47号执行证书所确认权利】依法转让给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黄海琳(债务人、抵押人,身份证号:4301021968****1021)、葛燚南(出质人,身份证号:4129011966****1533)、北京康城科技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人):我司与贵方签订的编号为2006-DD-04-1705-05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典当合同》《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典当合同》《保证函》及其项下从合同所涉及的主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执字第91号执行证书所确认权利】依法转让给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北京淳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债务人、出质人):我司与贵方签订的编号为0002-DD-04-1709-01的《票据质押典当合同》及其项下从合同所涉及的主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及其附件、质押票据权利等】依法转让给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亚洲木业控股有限公司(ASIA TIMBER PRODUCTS GROUP LIMITED)(出质人、连带责任保证人)、人造林制品集团(香港)有限公司(PLANTATION TIMBER PRODUCTS GROUP(HK)LIMITED)(出质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四川中天地木业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人)、四川宝同中药材生产有限公司(连带责任保证人)、先玉(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5105231970****348X)、叶国康(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5111221965****3359):我司与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标号为0001-DD-04-1703-02及0001-DD-04-1703-03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典当合同》《保证函》及其项下从合同所涉及的主债权及其附属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民初1048号、(2019)京04民初1049号、(2019)京04民初1050号、(2019)京04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权利】依法转让给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请各方接到通知后立即向中信浩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本公告自形成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告知。
转让方:北京中安信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