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谨提及贵我双方之间关于上海市静安区恒通东路路69号DPLUS龙盛福新汇商务中心509室(下称“该房屋”)于2023年1月30日签订的《办公场所服务合同》(下称“转租合同”,合同编号为FuXH230130-01)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24日签订的《服务合同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
因贵司与该房屋业主上海明晟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明晟公司”)之间关于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已被业主于2023年5月30日解除,转租合同及补充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就此,我司正式通知贵司解除转租合同及补充协议,并要求贵司返还我司在转租合同项下已支付的保证金人民币104,997元整(大写:拾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整),已支付但未使用的服务费118,317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叁佰壹拾柒元整),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我司特告知贵司,就我司在转租合同、补充协议及转让协议项下对贵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保证金人民币104.997元整(大写:拾万肆仟玖佰玖拾柒元整).已支付但未使用的服务费118.317元(大写:壹拾壹万捌仟叁佰壹拾柒元整)以及我司在转租合同、补充协议及转让协议项下可向贵司主张的任何金额),我司已于2023年6月1日转让给明晟公司,请贵司直接向明晟公司履行相关债务。
特此通知。
佐禄商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2023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