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关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催收公告

通知声明

2025-07-11 13:07

致新世纪运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KevinMa(国籍:美国、护照号码:482522561)、Haakan Ren Jie Hu(国籍:瑞典、护照号码:85394791):根据上海中关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与北京融汇阳光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汇公司”)、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及你方签署的协议,以及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件,我公司作为合法债权人,现就你方未履行的债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务基本情况:

2015年7月23日,融汇公司与长安信托签署《长安信托・岱岳 6号新世纪租赁资产债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约定设立“岱岳6号”信托,受让新世纪运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运通”)持有的租赁资产债权。同日,长安信托与新世纪运通、新世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国际”)签署《租赁资产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支付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新世纪运通向长安信托转让总规模不超过10亿元的债权,并承担租金支付及债权回购义务,新世纪国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Kevin Ma、Haakan Ren Jie Hu就“岱岳6号”信托项下的第14期及第15期项目对我公司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2016年5月,我公司依法受让北京融汇阳光的信托受益权及委托人权利。2017年9月,长安信托根据我公司申请,将所持全部债权及担保权利以现状分配方式转让至我公司名下。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包括我公司已诉请的54696616.97元及相应违约金未履行外,你方仍有184208166.66元租金及回购款(具体以相关合同约定为准)未履行支付义务,且逾期违约金仍按每日0.05%持续计算。


二、法律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新世纪运通作为债务人,须立即履行债务清偿义务;新世纪国际作为连带保证人,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Kevin Ma(国籍:美国 护照号码:482522561);Haakan Ren Jie Hu(国籍:瑞典 护照号码:85394791)需就第14期及第15期信托项目对我司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本公告为我公司主张权利的合法意思表示,将依法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三、催收要求:

请新世纪运通、新世纪国际、Kevin Ma、Haakan Ren Jie Hu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向我公司指定账户清偿全部未履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回购款、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若未按期履行,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


四、联系方式:

债权人:上海中关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北张家浜128号602-6室,联系人:郭经理、王经理,电话:010-59291846、18811703678、15010222067。


特此公告。


上海中关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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