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通知声明

2025-07-11 13:33

陈静: 


你于2010年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在浦北县小江街道田山社区交通小区建设楼房。该楼房框架结构,坐西向东,占地面积108平方米,楼房报建四层局部五层,报建面积532.56平方米,现已建成一栋九层、局部十层楼房,总建筑面积1104平方米,超建五层局部、六层至九层、局部十层,超建面积571.44平方米。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综执(城)罚决字〔2025〕第15号),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浦北县小江街道田山社区 交通小区违规建设的五层局部、六层至九层、局部十层楼房。逾期不拆除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浦综执(城)罚决字〔2025〕第15号),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浦综执(城)罚决字〔2025〕第15号),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集中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通告》(桂政发〔2020〕21号)有关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浦北县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浦北县越秀大道延长线容桂商贸城市场综合楼五楼,联系人:宋廷新,联系电话:0777-8339218,邮编:535399。


浦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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