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正源御济中医门诊部,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秋实璟峯汇A座106,法定代表人:武文杰。
你单位正源御济中医门诊部为曾与本单位签订《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本单位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单位正源御济中医门诊部开展医保基金使用情况检查,发现你单位在2023年1月1日至10月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反《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1.将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疾病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如“癃闭推拿治疗”项目已于2023年6月20日停用,你单位仍于2023年6月24日、28日对该项目收费。2.违反医疗服务价格超标准收费。如“普通针刺”项目限价32.4元/次,你单位以100元/次对该项目收费。以上事实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检查结果记录表》在卷佐证。本单位依法向你单位送达《2023年度自治区本级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表》,并于2024年2月7日下发《关于退回自治区本级2023年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整治行动违规费用的通知》,明确要求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规费用51375.55元退回至指定账户。然你单位拒不履行法定退款义务。2025年6月26日,本单位又向你单位送达《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履行行政协议催告书》,催告期满后,你单位仍未退回违规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你单位应全额退回违规费用。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费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退回至以下指定账户:户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账号:15001706655050006226-0001,开户行:中国建设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西街支行,若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回费用的,本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