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农泽旭(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秦孟启与你单位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一案(莘劳人仲案字〔2025〕第42号),已作出仲裁裁决。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莘劳人仲案字〔2025〕第4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地址:莘县新华路70号,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一楼108室,联系电话:0635-7322218)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惠农泽旭(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秦孟启医疗费348222.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117.05元、辅助器具配置费19500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惠农泽旭(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秦孟启停工留薪期护理费88999元,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期间生活护理费51520元,并自2025年4月起按每月3680元支付申请人生活护理费并适时调整。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惠农泽旭(北京)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秦孟启停工留薪期工资3003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567.5元、2024年2月至2025年3月期间伤残津贴31531.5元,并自2025年4月起按每月2252.25元支付申请人伤残津贴。
四、驳回申请人秦孟启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