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亚杰、王红、范海东: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皖010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债权人对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派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皖0102破2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为鼎派公司管理人。2021年8月3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民辖1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合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8月17日以(2022)皖8601破23号《决定书》,指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安徽分所、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为鼎派公司管理人。
本案审理期间,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2022)皖8601破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与北二环路交口金水湾花园二期B-2#302、1301、1402、1901、2302(5套备案于袁亚杰名下),B-1#商101/商101上、商102/商102上(2套备案于范海东名下),B-1#商103/商103上、商104/商104上(2套备案于王红名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
鉴此,袁亚杰、王红、范海东如主张对鼎派公司享有债权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路111号润安大厦B座1301室,联系人:刘律师15056954522、倪律师13955122740)。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发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