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公告

通知声明

2024-11-11 10:43

申请人:郑彩香,女,一九六八年四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0407002X。


兹有骆有法(男,一九三五年一月八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3501081015)于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六日死亡;黄秉满(女,一九三六年二月二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360202102X)于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死亡。


申请人郑彩香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据郑彩香称:骆有法与黄秉满仅育有一子骆俊,于一九九七年六月二日死亡,骆俊生前与郑彩香系夫妻关系;骆俊死后,由郑彩香负责对骆有法进行赡养,对骆有法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骆有法生前未订立遗嘱、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现郑彩香主张作为骆有法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骆有法的遗产(包括其应继承的遗产):

1、骆有法与黄秉满有坐落在黄公厂弄9号2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码:杭房权证上换字第01232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杭江房改国用(1997)字第001712号】的房屋一套,登记在骆有法名下。

2、截止2024年9月21日查询,骆有法名下的存款及相应利息(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12020037010003283758*,余额:180653.41元)。


现本处通过公告向骆有法相关利害关系人告知上述事项,相关人员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人的继承申请向本处提出异议并递交证明材料。如到期本处未收到异议,则将根据申请人的上述申请出具公证书。


本处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0号威陵大厦二楼,联系电话:0571-87713889周先生。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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