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以(2015)南市法民破重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后续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 2024年9月14日复函认可《关于批准/确认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四次债权人分配额计算明细表的申请书》。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实施第四次破产财产分配。
本次分配为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确定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实施分配,货币资金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书面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以银行转账支付方式支付至相应的银行账户。
本次分配的财产总额为人民币59,982,705.29元,由97个普通债权人分配,债权清偿率为0.55%,普通债权金额合计为10,905,946,417.08元。
特别说明:
1.预留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留用职工劳动报酬、房租及物业费、办公网络和电话费、档案整理服务费、诉讼费、差旅费、破产案件受理费、办公费、预提税务清算费以及其他破产费用)25,531,640.93元;预留共益债务(破产审计费用、土地应缴税费)5,043,652.69元。 前述两项共计30,575,293.62元。
2.在本次分配前,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需要提存分配额的债权,也不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分配额的提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 额(含第一、第二、第三次及本次分配),自 2024年10月1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即 2024年11月30日前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依法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4.在本次分配后,管理人依法提存、预留的部分款项和管理人账户后续若有孳息,在实际缴纳完后续税费、其他费用以后,若有结余部分,将补充分配给全体普通债权人。
联系人:张晓蓓,联系电话:18178624499,联系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66号金源CBD现代城16层1630号。
特此公告。
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