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通知声明

2026-04-14 14:54

四川隆柏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参与《采购青白江区2025年大件垃圾投放设施》(项目编号:N5101132025000128)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的《投标(响应)函》对“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作出虚假响应,并被确定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上述行为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23〕12号)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91.93元(按采购金额1018385.60元的千分之五计,大写:伍仟零玖拾壹元玖角叁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因使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你(单位)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210办公室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单位: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联系电话:028-83308630,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1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送达回证备注栏内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法规绩效会计监督科,联系电话:028-83309075,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政府中路160号。


成都市青白江区财政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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