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天津杭立物流有限公司贵公司
曾因擅自提取我公司存储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建发公司”)的木材导致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为此我公司将贵公司诉至天津海事法院并取得(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贵公司需赔偿我公司损失97841228.84元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等。除上述外,该《民事判决书》中关于损失木材认定部分,针对建发公司尚未索赔的部分待赔偿数额确定后保留了我公司另行向贵公司索赔的权利。
上述判决生效后,我公司与建发公司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共计由我公司向建发公司赔偿173848436.01元,现我公司已经按期履行完毕上述赔偿责任。鉴于我公司向建发公司的赔偿数额已经确定,且我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现依据(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赋予我公司的追索权利,正式向贵公司提起索赔如下:
请贵公司收到本函之后立即向我公司支付侵权赔偿款项共计【88435447.79】元,如贵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赔偿责任,我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程序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本函不以任何方式或在任何方面减损或影响我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亦或我公司对贵公司采取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所享有的地位或权利。
特此函告。
中国外运华北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
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