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当事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现将本局对涉案无主财产处理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洋河酒厂工作人员的举报,会同阜宁公安局警察,对位于阜宁县羊寨镇北沙社区镇北街东首北沙洪莹电动车门市向西第3、4间门市进行检查,因当事人不在现场且无法联系,该门市由现场警察开锁进入。检查发现:两间门市相通,内部中央地面存放标有“海之蓝”“国缘”字样的白酒及空盒子、空箱子等物品,具体为:(1)箱装海之蓝14箱,1箱含6瓶,外包装即箱体标注“海之蓝白酒绵柔型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2.88L(480ml×6)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盒装海之蓝酒43盒,外包装标注“海之蓝白酒绵柔型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480ml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3)瓶装海之蓝酒111瓶,瓶身标注“海之蓝白酒 酒精度42%vol 净含量:480ml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4)国缘淡雅白酒13瓶,均标注“淡雅国缘白酒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酒精度40%vol 净含量:480ml”,其中,批号为 20241209LKPA24140Am2的有7瓶,批号为20250126LKPA25019AL2的有5瓶,批号为20240710LKPA24081AL2的有1瓶;(5)海之蓝白酒空盒子117个;(6)淡雅国缘白酒瓶箍230个;(7)海之蓝白酒空箱子25个;(8)生产白酒相关工具及原料,具体为:葡萄糖注射液(20ml:10g)4盒、漏斗1个、锤子1个、螺丝刀1个、水瓢1个。上述白酒经“海之蓝”“国缘”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场鉴别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依法对涉案白酒、加工工具及包装物等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因当事人不明,邀请阜宁县羊寨镇北沙社区村主任李大从及该两间门市房东张林林共同见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检查及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不明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局于2025年4月14日对不明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不明当事人为一男性,于2025年4月11日主动上门找到房东张林林,要求租赁位于阜宁县羊寨镇北沙社区镇北街东首北沙洪莹电动车门市向西第3、4间的门市,口头约定房屋租金500元/月,并先付租金100元(现金给付),但未签订租房合同。房东不知租房人姓名、地址,也无联系电话。房东因在农田劳务,早出晚归,不知当事人在其门市内具体从事何种活动。现场扣押的物品均为当事人留下。4月12日,本局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现场检查后,房东也未再见过当事人。为查找涉案财物的权利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2025年6月3日,本局通过《江南时报》刊登《关于认领无主财物并接受处理的公告》,同时在案发地张贴上述公告,公告后30日内无人前来认领财物,也无人前来配合本局调查。
本局认为,上述查获的涉案白酒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当事人不明,无法对其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予以具体认定,无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故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对现场查获的白酒及相关工具予以没收,具体没收财物如下:238瓶海之蓝白酒、13瓶国缘淡雅白酒、117个海之蓝空酒盒、25个海之蓝空箱子、230个国缘淡雅白酒瓶箍、4盒葡萄糖注射液、漏斗1个、锤子1个、螺丝刀1个、水瓢1个。
因当事人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将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季越民,联系电话:18020466891,联系地址:阜宁县兴隆路2号。
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