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小蜂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经营管理及财务会计情况,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财务审计,如大股东不作安排,我作为小股东愿自行出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2、以小蜂公司2023年1月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报告的1180万营收利润为基础,根据审计报告的结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2023年度及2024年度股东分红决议,并依法进行分红。
3、有证据显示小蜂公司的账户资金已于2023年初被大股东及实控人利用职务便利划转到其他公司挪作它用,小蜂公司的资产已被实际掏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张书义及实际控制人的张晋帆的上述行为,很有可能触及了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诈骗等法律问题,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为保护小蜂公司及我作为公司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在此我强烈要求大股东及实控人十日内,将本属于小蜂公司的全部合法财产如数归还,否则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后果将由你们承担。
4、鉴于小蜂公司投资运营的业务已被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用一系列非法手段转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进行盈利活动,小蜂公司业务已全部停止,严重伤害了小蜂公司的合法权益,有可能涉及《刑法》非法经营同类业务方面的问题,同时也严重伤害了我作为公司唯一出资人和股东的合法权利,公司已无继续存续的意义,我作为持有小蜂公司25%股权的股东,此前也尝试通过长时间的多次协商,也试图通过大股东回购或股权转让的方式化解股东矛盾并退出公司,但都被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违约欺骗而未成。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正式向股东会及大股东提出公司解散、清算的要求,请大股东在十日内给予答复,如到期仍不予答复,我将提起必要的诉讼程序,强制公司解散清算。
小蜂公司股东:王明哲。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