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

通知声明

2025-10-16 15:28

许清生,身份证号:430422196808******,因你经营场所已不经营,电话中声称本人不在桂林,我局无法直接送达处罚决定书。且你不愿提供详细邮寄地址,我局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到你的住址也被拒收退回。由于目前无法通过直接或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处罚决定书,现我局采取公告方式送达桂市城烟处[2025]第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情况:根据举报,2025年7月2日18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桂林市叠彩区小麻雀物流基地B区3栋4号门面桂林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查获涉嫌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一批。经现场勘验,该批卷烟分别由四个黄色纸箱装载,每个纸箱均使用三层包装,其中三个纸箱最外层(第一层)为黄色纸箱,上面印有“LEATHER创新座椅定制豪华真皮*椅套件/配件”字样,一个纸箱最外层(第一层)为黄色纸箱,上面印有“茶具套装”字样;四个纸箱第二层均为绿色编织袋;四个纸箱最里层(第三层)均为黄色纸箱,纸箱上无任何字样。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准运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其表示该批卷烟是一名男子委托其物流公司托运,准备从桂林市运往广州市。该批卷烟有桂林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票据号123089-4,收货人:李,电话:18100215405;托运人无信息;送货地址为空,货物名称:日用品,件数:4,包装:纸/纸箱(盒),运费40元;付款方式:现付,货物交接:自提。

2025年7月4日10时05分,现场负责人带领货主许清生到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办公室,由许清生主动打开封存纸箱,对查获卷烟进行重新清点、抽样。经清点该批卷烟合计17个品种226条。现场询问许清生,许清生承认该批卷烟为其所有,其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表示该批卷烟是其委托广源物流从桂林市运往广州市,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供货发票、准运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该批卷烟经抽样鉴定,均为真品卷烟。通过核价该案案值412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且存在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情形,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以及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规定,作如下决定:

没收许清生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卷烟226条。

相关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上述处罚决定如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或在15日内直接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停止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桂林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9月28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