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通知声明

2025-09-30 15:34

当事人:刘晶晶;性别:女;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5****452X;住址:河南省浚县新镇镇牛四马湖村113号;执业地点: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新镇镇邮政银行西50米8号;联系电话:1503929091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因自2024年3月24日至2024年5月20日在浚县慕秀美容美甲店(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新镇镇邮政银行西50米8号)开展为顾客利用冰点脱毛机进行医美活动,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活动的事实有:1.刘晶晶身份证复印件1份;2.2024年05月22日《现场笔录》1份;3.2024年05月23日《询问笔录》(刘晶晶)1份;4.现场照片3幅;5.每日顾客登记本(共2页);6.浚卫医证保决【2024】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1份;7.医师电子化注册管理系统查询情况2幅;8.型号为808Laser的脱毛仪说明书复印件一份为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该违法行为属于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没收医疗器械【浚卫医证保决(2024)3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2.没收违法所得3484元;3.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活动。

    

本机关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浚卫医罚(2025)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浚卫医罚(2025)6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浚县支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浚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浚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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