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文武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杨尚斌:
根据2016年7月19日你方作为乙方与甲方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思明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项目落户扶持协议》(以下简称《扶持协议》)约定“,乙方需确保每年至少6个月在思明区工作,且连续工作不少于5年;未经许可……乙方不可利用创业场所从事与公司经营无关和法律禁止的活动,并确保市、区各级政府拨付的创业扶持资金不被挪作他用;乙方应每半年提供企业筹建、经营状况及配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准确信息”等,否则“甲方……有权收回已经提供的专项扶持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时乙方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第4项扶持资金总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等。
经查,你方在《扶持协议》履行期间,存在多项违反《扶持协议》及扶持政策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杨尚斌每年在厦门思明区工作时间少于6个月,且连续工作不足5年;厦门文武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武天成公司”)没有每半年提供企业筹建、经营状况及配套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准确信息等。据统计,你方在《扶持协议》履行期间,非法获取各项财政扶持资金共计1,349,200元。另查明:文武天成公司于2014年7月15日成立,于2022年9月21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4日作出厦思科工决定〔2024〕5号《行政决定书》后,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5月26日作出厦思市监撤决字〔2025〕132号《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文武天成公司商事注销登记,恢复该商事主体。文武天成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恢复商事主体资格。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厦思委办〔2012〕3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思明区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厦思科〔20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思明区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厦思政〔2013〕29号,以下简称“研发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扶持资金申领、审签、支付材料等证据,我局认定:厦门文武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尚斌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扶持协议》第二条之约定,依照《扶持协议》第四条之约定、《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厦思科工决定〔2024〕5号《行政决定书》,重新作出如下决定:
一、收回已拨付给厦门文武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款项人民币1,349,200元;
二、收取厦门文武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04,760元;
三、杨尚斌对厦门文武天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应承担的全部款项人民币1,753,960元承担连带责任。你方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款项交至厦门市思明区国库支付中心账户,开户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元支行,账号:8702020111106007。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行政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或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你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科技和工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