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
永春县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的申请,于2025年8月5日裁定受理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摇号指定泉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 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本案由审判员姚启 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小清、审判员曾惠婷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汪思翰,书记员黄丽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
三、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相关人员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根据法院通知要求,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5年9月30日9:00在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笫三法庭以线下的方式召开。
本通知所称相关人员,是指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泉州市远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代为通知)。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202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