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依法查明,2008年起,你在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太安村12林班172.1、174.1小班范围内违法使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面积0.5142公顷。现场查验报告范围内林地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被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进行平整林地、搭建彩钢瓦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良庆区大塘镇太安村12林班172.1、174.1小班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广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30日内恢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5倍的罚款,罚款共计人民币81757.8元(大写:捌万壹仟柒佰伍拾柒元捌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大沙田支行(账号:029201040010168)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直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宁市良庆区自然资源局
2025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