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解除通知

通知声明

2025-09-19 14:50

致山东久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公司(富民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N-2017-0609),约定你公司承包“富民县智能终端信息产业园手机项目消防工程”,履行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11月30日,合同价款暂定758万元,最终按审计审定价格下浮17%确定。


合同履行中,你公司存在以下违约行为:一是本公司已支付工程款567.6万元,但你公司尚欠160万元金额发票未开具;二是你公司2018年10月退出工地后,经本公司多次催告,仍拒不配合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及结算手续;三是自2021年2月8日后,本公司通过多种合理合法途径,均无法再联系到你公司。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公司已采取多项送达措施:2025年3月27日邮寄律师函,因“电话无法联系、登记地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6月13日现场送达,发现你公司昆明分公司未在登记地址经营,无法联络相关人员;6月25日公证送达,仍因“登记地址查无此单位”被退回;8月12日登报公告,你公司始终未作任何回应。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等相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实际需求,本公司现正式通知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JN-2017-0609)解除;你公司未主张支付的工程款项,视为自愿放弃该部分债权,本公司不再支付;本公司有权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审计单位对项目工程价款进行审计,若经审计认定本公司前期已支付工程款超出应付金额,本公司将依法启动款项追缴工作。


若你公司对本合同解除事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富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你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异议,将视为认可本合同解除的效力,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均由你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富民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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