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通知声明

2025-09-02 11:42

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89DX94,法定代表人:段剑歌,住所:北京市顺义区裕庆路20号院5号楼4层412,联系电话:18137785785。


案件来源:举报投诉。


案件调查过程:

2024年10月29日,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反映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在微店平台开设的店铺“MOEVIR”中销售非法出版物《moevir》,举报人已提供样书。2024年10月31日,你单位因涉嫌存在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以普通程序立案。
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本案主体信息进行网络远程勘验。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赴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腾志路9号嘉民北京机场北刻机产业园1号库3层1301号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放的《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B版)2种出版物共计23857册,无出版单位信息,涉嫌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出版物予以扣押。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受委托人就你单位涉嫌发行画册《MOEVIR》一事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2024年11月26日,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微店平台)向本机关通过邮箱提交了涉案店铺的主体信息等证据材料。2024年11月27日,你单位受委托人来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并签字确认。
2024年12月6日,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平台,你单位于2024年12月2日注销。2024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就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注销材料一事发函给北京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办理了案件终止。2025年1月7日,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扣押的2种出版物共计23857册。2025年1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你单位涉嫌虚假注销登记,向我机关送达了《受理通知书》。
2025年7月2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关于对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协查情况的复函》显示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恢复“存续”状态(京顺市监撤字〔2025〕第0703号)。
2025年7月24日,案件重启调查。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赴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调取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体信息。当日下午,执法人员赴你单位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裕庆路20号院5号楼4层412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迹象,未找到相关员工。根据法定代表人段剑歌实名认证信息表记载的联系电话(18137785785),未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段剑歌。
已查明的违法事实:
现已查实,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无图书出版资质,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并委托印刷了《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等6种出版物共计24507册,其中在微店平台随明星卡片附送650册。其余涉案出版物23857册,依你单位书面申请,解扣的出版物仍暂存总队库房。该单位擅自出版印刷涉案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41300元,无违法所得,未使用专用工具、设备。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雷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执法人员赴顺义区政务服务中心调取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段剑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为独立法人,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零售等,能够自行承担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质。
证据二:你单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1份、前法定代表人雷楠、受托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段剑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刘某有权代表你单位接受行政机关调查询问,并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
证据三:《关于商请协助调取微店平台店铺交易的函》及《微店平台相关店铺的发行情况》:证明涉案店铺主体信息、销售情况。
证据四:北京市民热线服务中心电话登记单:证明匿名市民通过12345提供了本案中涉案期刊的发货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志路9号嘉民北京机场北科技产业园1号库3层1301号。
证据五:你单位提交的涉案画册封面、封底、版权页打印件及MOEVIR检讨书:证明当事人赠送画册的样式以及当事人对相关行为的检讨。
证据六:《关于申请对进行鉴定的函》、收据、《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意见书》(京新出鉴字[2024]B1066号-B1071号):证明执法人员对扣押的涉案期刊送至北京市新闻出版局进行鉴定,经鉴定6种期刊样本为非法出版物。
证据七: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6份:证明2024年11月8日,执法人员远程勘验涉案主体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扣押情况;2024年11月13日,你单位来本机关接受调查情况;2025年7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八:执法人员采取扣押措施相关文书: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B版)2种出版物共计23857册采取了扣押措施,并依法对上述物品作出了处理,程序合法。
证据九:执法人员解除扣押措施相关文书:证明本案中扣押的《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B版)2种出版物共计23857册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执法人员依法解除扣押。
证据十:你单位提交的《广告印刷品制作合同》《产品购销合同》《产品购销年度合同》等复印件、《小卡订购合同协议》、客服微信沟通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出版委托印刷涉案期刊的数量、金额等信息以及当事人主要以发行小卡为主要产品。
证据十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北京臻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至2024年11月无图书出版资质,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委托印刷了《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等6种出版物共计24507册,其中在微店平台随明星卡片附送650册。你单位擅自出版印刷涉案出版物违法经营额共计41300元,无违法所得,未使用专用工具、设备。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参照《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50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物品名称:《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A版),规格:册,数量:8342;物品名称:《MOEVIR》(2024年9月号赵一博B版),规格:册,数量:155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如无进一步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机关将在5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要求听证。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彭去非、于子涵,联系电话:010-89156275,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1205室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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