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经核查职工提供的考勤表、工资流水等材料及企业实际控制人访谈,可认定职工身份,但因2016年井陉洪水致企业经营资料遗失,工资核算凭证等关键材料缺失,现有证据不完整,暂无法认定职工债权具体金额。故建议结合职工工作情况、当地平均工资及现有证据支撑范围,给予职工相应补偿。
同时,为处置暂未联系到的职工债权,管理人预留18万元资金,期限1年(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算)。预留期内,相关职工凭有效证据主张债权并经确认的,从该资金支付;超期未主张的,扣除合理费用后,剩余款项纳入破产财产按法定程序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现对管理人调查的职工债权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5年8月27日至9月10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可提供证据向管理人申请核实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将通知并说明理由。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职工债权明细:谷顺林18000元、韩俊国14352元、赵峰10843元、康克花9000元、毕胜华7900元、赵冬梅6736元、郝海彬11806元、张彦明9263元、张细海15278元、刘军林9576元、于月梅7828元、张建伟8000元、康丽军10000元、蒋春楼4806元、李怀林17500元、李润祥7000元、李俊星4800元、张爱保10600元。
石家庄陉山汽车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