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成都海能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5MA62N93B9P,法定代表人:刘永勇;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战旗东路4号2栋7单元7层1、2、3号。
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在风城水库至三坪水库输水管道工程第二标段违法分包劳务作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单位)于2020年7月24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在风城水库至三坪水库输水管道工程第二标段,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自然人张敬、钱建华、吝为明(吝志昆),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水利部令第52号)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水利工程施工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水利工程施工业务”。
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中国电建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风城水库至三坪水库输水工程第二标项目部与成都海能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成都海能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3名自然人张敬、钱建华、吝为明(吝志昆的父亲)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钱建华二标法院民事判决书(含钱建华与成都海能汇最终认定分包价款即合同价款4444813元)。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23)(水利部令第52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本局经合法合规论证并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拟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工程合同价款 0.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 64008.98元(大写:陆万肆仟零捌元玖角捌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要求听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人:曹帅;联系电话:0990-6236659;处罚机关地址:克拉玛依市胜利路33号市政府机关2号楼633办公室。
克拉玛依市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