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伍丰投资有限公司:
依据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案涉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红岭南路红岭大厦4栋5栋裙楼第1层房产,所有权自2025年6月27日起转移至本人宋理。按照“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原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由本人继受,现就合同主体变更及款项交纳事宜函告如下:
一、合同主体变更自2025年6月27日起,原租赁合同出租方主体由深圳市四海招商经贸有限公司变更为本人宋理,合同其他约定(如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等)保持不变,后续双方继续依约履行,合同期限至2026年1月15日止。
二、押金及租金交纳:
1.押金:原合同约定的二个月押金,需向本人交纳。请于2025年7月20日前,将押金273400元汇至以下账户。
2.租金:2025年6月28日至2025年7月28日期间租金,请按原合同约定标准(136700元/月),于2025年7月20日前汇至以下账户,汇款备注“红岭大厦4栋5栋裙楼1层东侧号租金”。后续租金支付周期、金额等,仍遵循原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
3.以上押金及租金合计410100元,请于2025年7月20日前汇至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宋理,账号:6226 0965 5036 1888,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圳湾支行。
三、配合与联系:请贵公司积极配合合同主体变更及款项交纳工作。如有疑问,可联系吴女士(电话:13802555920)或本人(电话:15986683383)沟通。若逾期未完成押金交纳或拖欠租金,本人将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主张逾期违约金、解除合同等。
通知人:宋理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