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通海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经济开发区海昌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661995463P,法定代表人:赵呈美,性别:女,身份证号码:370503197109191827,联系方式:13605461518):
你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于2015年年初擅自占用河口区海昌路以东、广河水库以南的130.08 亩(86720.6平方米)土地进行建设,目前,已建成硬化地面和培训设施,用于驾驶员训练。该项目所占土地权属为六合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国有土地、六合街道广河村,201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村庄、河流水面、沟渠。该项目用地128.76亩(85838.4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在《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规划用地性质为交通运输用地、河流水面、留白用地、未确定用地性质,其中,10.41亩(6941.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0.12亩(80.5平方米)河流水面、51.40亩(34264.6平方米)留白用地、66.83亩(44552.2平方米)未确定用地性质,均不符合《东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1.32 亩(882.2平方米)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符合国土空间管控规则。该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规划地类为农田水利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河流水面,其中,121.68亩(81119.2平方米)农村居民点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8.18亩(5453.7平方米)农田水利用地、0.22亩(147.7平方米)河流水面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以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我局已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78号),并于2024年1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你公司至今尚未履行:
1、责令你公司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14.38亩(76250.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六合街道办事处;将15.70亩(10470.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广河村村集体;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8.18亩(5453.7平方米)2014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沟渠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沟渠的8.18亩(5453.7平方米)土地按2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壹拾万零玖仟零柒拾肆元整(小写:¥109074元);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村庄的121.68亩(81119.2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河流水面的0.22亩(147.7平方米)土地按15元/平方米处以罚款,计壹佰贰拾壹万玖仟零叁元伍角(小写:¥1219003.5元),共计壹佰叁拾贰万捌仟零柒拾柒元伍角(小写:¥1328077.5元)的行政处罚。
因你公司未按时缴纳2024年11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东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78号)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故你公司应缴纳加处罚款壹佰叁拾贰万捌仟零柒拾柒元伍角(小写:¥1328077.5元),罚款和加处罚款共计贰佰陆拾伍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整(小写:¥265615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你公司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公司仍未履行,我局将向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德馨,袁国森;联系电话:0546-3651270;地址:东营市河口区海宁路21号。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