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深圳市青鹏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议人深圳市青鹏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青鹏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持股65%的股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会提议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关于解除深圳市佑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提案》,提案内容如下:
“鉴于,深圳市佑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认缴深圳市青鹏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50万元的股东(持股35%),于2001年1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350万元出资全部抽逃,严重损害公司权益。后经公司催告返还,但深圳市佑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全部出资。
为保障公司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议人深圳市青鹏集团有限公司提请股东会决议解除深圳市佑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之议案。”
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及公司及股东的重大权益,请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的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深圳市青鹏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