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持有人: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5年3月6日作出(2025)内06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5年3月17日作出(2025)内06破9号决定书,指定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为本案管理人。管理人现将有关债权申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截至2025年7月3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管理人通信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托克西街34号鄂尔多斯仲裁大厦6楼,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李寿福律师,电话:15804770410;白蓉律师,电话:18747762391)。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在2025年6月1日前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申报债权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具体事项请查看债权申报须知):
(一)债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确认);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委托代理人申报的,还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字确认);
(二)债权申报登记表;
(三)申报债权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款或付款凭证、孳息或违约金计算凭证等书面材料);
(四)债权人银行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四、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25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通过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地点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十七号法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鄂尔多斯市伊政煤田灭火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