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相关单位及个人:
依据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26】文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专业鉴定确认以下核心事实:
标称“签订日期:2025年6月10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厂房及附属工程)》第3页“甲方”落款处“湖北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文,并非出自本公司“湖北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4201010156316”备案样本印章,该印文对本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标称日期“2025年8月24日”的委托制章声明材料上“唐飞军印”印文,并非出自“唐飞军印4201010156319”样本印章,相关材料与本公司及相关人员无法律关联。
本公司郑重声明:前述涉假印文所涉相关文件、材料均非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今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基于该虚假印文实施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相关责任方自行承担。
敬请各相关方审慎核查盖有上述涉假印文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避免权益受损。如发现有人冒用本公司名义或虚假印文从事相关活动,本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申明。
湖北中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