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行发现新疆国开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使用“国开行”作为企业字号,侵害了国家开发银行及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我行”)合法权益。对此,我行严正声明如下:
一、我行与新疆国开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从未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新疆国开行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任何使用我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名称中使用我行“国开行”商号等,均未得到我行任何形式的授权和许可,我行与其一切行为无任何关系。
二、任何冒用我行名义进行注册登记及从事其他行为的组织和个人,应立即停止并纠正一切违法违规行为,我行将保留依法进一步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请广大消费者、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加强对市场经营主体身份甄别,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国家开发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