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催收函

通知声明

2025-11-13 12:09

谢勇、邵佐、杉杉控股有限公司:


2017年3月,我行作为委托人A,谢勇作为委托人B,邵佐作为委托人C共同投资“陕国投·聚宝盆6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总规模6亿元,投资于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管理人”)设立的“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该资管计划用于投资锦州吉翔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吉翔股份”;证券代码:603399)无限售流通股52001590股,占总股本的10.19%。


一、我行、谢勇,邵佐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2018-02-457的《陕国投·聚宝盆6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补充合同》第一条4关于违约责任的补充“如果发生信托合同中第十五条“信托计划的预警止损”中信托财产净值触及预警、止损值,追加资金权利人有追加资金的义务,在触及预警/止损值且目标股票进入流通期后,如果追加资金权利人未在原信托合同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构成全部追加资金权利人的违约,除按信托合同约定降仓、止损外,受托人还应以委托人A存续的信托本金的金额为基数,向委托人B及委托人C合计收取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追加罚息直至委托人A以现金方式足额收取委托人A存续的信托本金及对应的信托分红收益,罚息全部归委托人A,委托人B和委托人C无条件地、不可抗辩地以现金形式对该罚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12月3日,谢勇、邵佐未按信托合同约定足额补仓,构成违约,应以我行存续信托本金为基数,向我行支付每日万分之五违约金,至我行以现金方式足额收取信托本金及对应的信托分红收益之日(即2021年9月22日),谢勇、邵佐应向我行支付违约金共153,592,500.00元。

二、我行与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一、保证责任约定: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应对谢勇、邵佐欠付我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同时,我行与谢勇,邵佐签订编号2017-02-【001]《差额补足协议书》、2017-02-【002]《差额补足协议书之变更合同》,我行与谢勇、邵佐、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签订2017-02-[003]《差额补足协议书之变更合同2》约定:“②追加资金义务违约金--乙方和丙方未按时按照信托合同、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约定足额补仓、未及时追加资金用于支付委托人分红收益、未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进行追加资金,另须按照甲方存续信托本金为基数,向乙方及丙方合计每日收取万分之五(0.05%)的违约金,信托合同,本合同及原协议项下的全部违约金和罚息均由乙方,丙方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账户。”“丁方作为担保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综上,鉴于委托人B谢勇和委托人C邵佐未在2018年12月3日前按照《陕国投·聚宝盆6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补充协议、《差额补足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追加足额信托资金,构成违约,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应对谢勇、邵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行已于2022年11月向谢勇、邵佐、杉杉控股有限公司发送催收函,要求支付违约金153,592,500.00元,但截至目前我行尚未收到该部分资金。现向各方再次发函,请你方于收到本催收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违约金153,592,500.00元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名:其他应付及暂收款,账号:77010133150001002,开户行:浦发银行天津分行。


望你方收到本函后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否则,我行将通过司法途径要求你方承担相关责任。特此函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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