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华康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李发康、查仕芬:
2014年12月25日,我行与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约定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为贵阳华康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我行的授信提供担保。2014年12月26日,我行与贵阳华康物资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授信协议》、《借款合同》,约定贵阳华康物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我行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合同借款期限早已届满,我行员工上门到贵阳华康物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拜访,但无法联系;李发康作为法定代表人、查仕芬作为股东,亦未履行还款义务。
虽经我行多次起诉(撤诉),要求贵阳华康物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李发康、查仕芬履行还款,以及贵阳华康物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行多次协商还款,但我行至今尚未收到任何还款。
我行现依据合同约定正式告知如下:
请贵阳华康物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李发康、查仕芬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五日内与我行吕经理(座机:0851-86918245)进行联系,并按合同约定进行还款。否则,因迟延还款造成的利息、复息、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损失由贵阳华康物质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贵州省能源担保有限公司、李发康、查仕芬共同承担。请知悉,并尽快还清欠款。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2025年11月4日